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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终端CE认证法规

作者:佚名    CE认证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6    

进入欧洲市场的移动终端设备需要遵循CE认证、欧盟R&TTE指令以及GSM型号认证。CE标志是欧盟特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贴有CE标志,就表明其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等相关指令的主要要求。因此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的“准入证”。CE标志不是产品全面的质量合格标志,把法律意义上的“准入证”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通行证”,产品制造商还要自觉地做更多工作。目前执行的CE认证中与电信终端和无线电设备认证有关的欧洲指令包括: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低电压设备指令。2003年1月27日,欧盟发布了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指令、电器和电子设备有害物质限制指令(ROHS Directive),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WEEE指令中规定的电器和电子产品进入欧洲统一市场时,不能含有ROHS指令中列出的有害物质。欧盟对CE标志的监管非常严格,欧盟成员监管当局一旦发现贴有CE标志的产品不能符合相关指令要求,则采用严格的处理和处罚程序。处罚的直接对象是负法律责任的制造商或销售商。

  欧盟R&TTE指令于2000年4月8日正式生效,作用范围为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并发挥合格评定互认可的作用。该指令是对认证制度的重大变革:有线终端设备的要求简化为主要对安全和EMC的自我合格声明(SDOC);对无线电设备的要求以协调标准予以统一;执行强制性的CE认证,型号认证FTA过渡到自愿性;移动终端制造商可选择SDOC或第三方认证;欧盟各成员国不再施加独立的国家批准程序,从而避免了重复认证;强调供货商的法律责任和强化市场监管的法治作用;倡导合格评定MRA。欧盟R&TTE指令的目的首先在于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以有效地降低开发成本,其次为扫除贸易壁垒以推进欧盟统一市场的发展和内部/外部设备互认可。

  GCF(GSM认证论坛)于1999年4月成立,是由GSM运营商、手机终端制造商、测试和认证实验室以及测试设备制造商等自愿参加的开放性论坛,目的在于加强移动运营商和手机终端制造商之间的合作,主要完成编制型号认证技术规范,组织和协调完善GSM终端型号认证的工作。GSM型号认证FTA对确保手机设计和生产的符合性起到了关键作用。该认证执行对GSM终端(包括GSM900和DCS1800)按GSM11.10标准的全面型号认证(尚不包括EMC和LVD)。而型号认证测试规范的逐步完善,则确保了GSM终端的一致性和国际漫游,促进了GSM的高速发展。FTA由强制性过渡到自愿性,符合GCF/FTA认证要求,仍然是移动终端全面符合网络要求的重要证据。目前,GCF融入了包括3G在内的新技术,没有按GCF要求测试证据的移动终端,因运营商和分销商不敢问津,仍然无法在欧洲市场销售。因此,GCF/FTA对正在发展和建立市场认可度的国产手机制造商而言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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