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
CQC标志认证
CB认证
CE认证
RoHs认证
UL认证
GS认证
FCC认证
CSA认证
FDA认证
GAP认证
东南标准认证
ISO9001
ISO14001
ISO22000
ISO/TS16949
OHSAS18000
SA8000
ISO13485
ISO17025
ISO27001
QC080000
TL9000
AS9100
IRIS
绿色食品认证
无公害食品认证
保健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QS认证
GMP良好操作规范
RoHS指令
REACH指令
欧盟EuP指令
EMC测试
材料测试
玩具测试
纺织品测试
食品测试
最新文章
最新推荐
中和认证网 > 知、著、驰名商标申报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资质申报来源:
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30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资质申报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个资质申报: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下一个资质申报: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好处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版权所有 (C) 2002-2008 泉州丰泽中和检认证咨询技术服务中心 闽ICP备07045618号
电话:0595-22366741 18965739299 18965732788 18965738288 邮箱:isotom@163.com